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素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銘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28,672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8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
利息,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8月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3.6399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9日起至113
年5月26日止,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違
約金,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8月7日止,就利息部分按
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216,05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113年5月26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自113年5月27日
起至113年8月6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
並自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
算之利息,暨自113年3月8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就利息
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5月27日
起至113年8月6日止,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
算之違約金,自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利息部分按
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