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陳同貴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律師
被 告 黃陳暖
訴訟代理人 黃政圖
被 告 黃煌智
潘貞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 決,惟因關於需役地、供役地之關係,是否有民法第789條 規定之適用,仍有疑義,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