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8號
NTDM,113,訴,8,202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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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世銘



選任辯護人 郭承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撤銷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曾世銘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被告於113年10月15日行簡式審判程 序時,改稱否認犯行,故本院認為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 ,依上開規定,撤銷本院於上開日期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之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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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