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64號
NTDM,113,聲保,64,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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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碩彥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碩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碩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9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6150號函 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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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