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3年度,131號
NTDM,113,毒聲,131,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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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湘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聲請案號:113年度聲觀字第105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撤
緩毒偵緝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巷0弄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 點火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為警於110年11月15日21時許徵得其同意採集尿 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 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 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 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 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 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依據前開規定,立法者旨在設計多元處遇,以 達對施用毒品者有效之治療。而是否給予施用毒品者為附命 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屬於檢察官之職權,法院原則上應 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僅就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 實認定有誤或其他裁量重大明顯瑕疪等事項,予以有限之低 密度審查。
四、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經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字第66號撤銷緩



起訴處分書撤銷前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3號案件續行偵查,嗣本案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至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由該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號案件偵辦等情,有上述緩 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且經本院核閱卷 內資料無訛,從而,檢察官本案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 觀察、勒戒自屬合法。  
五、經查,被告就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於警詢時及偵查 中均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 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勘察採證同意書、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 153700號)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 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 認定。
六、又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將 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七、本院函請被告於函到5日內針對本件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 具狀表示意見,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被告之程 序保障,惟被告迄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應認其放棄陳述意 見之權利。又檢察官已具體審酌被告未遵期至指定醫院進行 初診評估等情狀,乃認不適宜予被告緩起訴處分而向本院聲 請本件觀察勒戒,檢察官之裁量尚難認有何瑕疵,法院原則 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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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