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282號
NTDM,113,易,282,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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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亦


選任辯護人 許慧鈴律師
張博鍾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品亦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品亦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至110年11月2日止,在南投縣○ ○鎮○○路0000號「悅心診所」擔任店長一職,負責銷售美容 療程、美容產品、為顧客服務美容療程、管理美容師等項目 ,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陳品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 職務之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未將其向 顧客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美容服務費用繳回悅心診所,而將附 表所示之美容服務費用侵占入己。嗣因悅心診所於陳品亦離 職後清查帳目察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證據能力說明
  本件當事人、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下述被告陳品亦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不當取得 情形,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154頁),並有附件所示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 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 務侵占罪。又被告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至起訴意旨雖認起訴書附表編號3、4、5部分 ,被告均涉犯業務侵占罪嫌,惟證人蘇玉珍林宜秋、李玉



如於警詢時均證稱為合購課程(見偵一卷第94、110、115頁 ),是起訴書此部分所載尚有誤會,且檢察官亦當庭更正起 訴書附表編號3、4、5部分為合購課程,共為3萬6000元(見 本院卷第147頁),被告此部分僅有一次侵占3萬6000元之犯 行,是除前述3萬6000元外之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惟因 該部分若成立犯罪,起訴意旨認與經本院論罪之附表編號3 部分屬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侵占之款項數額、已與告訴人 悅心診所達成調解並依調解成立筆錄內容履行、犯罪手段、 前未有任何犯罪紀錄,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肄業、 從事美容業、經濟勉持、沒有家屬要扶養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 量被告所犯各罪之性質相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等情 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依調 解筆錄內容履行,是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是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五、又附表所示被告未繳回之美容服務費用,固為被告各次侵占 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17萬4000元,然被告 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依調解筆錄內容匯款17萬4000元予 告訴人指定之機構,而將本案侵占所得款項均實際返還告訴 人,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 金會附設南投縣私立陳綢兒少家園收據在卷可佐,是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購買課程之顧客 顧客購買課程內容、總價(新臺幣) 侵占方式 被告未繳回之美容服務費用 (新臺幣) 主文 1 107年3月16日 許權玲 40堂療程(贈 10堂修復)、 總價6萬元 被告未將其向左列顧客收取之現金3萬元繳回悅心診所。 3萬元 陳品亦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7年6月20日 蘇玉珍林宜秋李玉如巫旻玲(4人合購) 40堂療程(贈 10堂修復)、 總價6萬元 被告未將其向左列顧客收取之現金6萬元繳回悅心診所;被告將左列客戶之消費紀錄,以其帳號密碼登入電腦自行輸入扣除顧客黃婉婷之美容課程堂數。 6萬元 陳品亦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7年11月2日 蘇玉珍林宜秋李玉如(3人合購) 15堂療程、 總價3萬6000元 被告未將其向左列顧客收取之現金3萬6000元繳回悅心診所;被告先經由告訴人同意將顧客周吳儀盈購買之40堂美容課程移轉併入至顧客黃婉婷之美容課程,再將左列顧客之消費紀錄,以其帳號密碼登入電腦自行輸入扣除顧客黃婉婷之美容課程堂數。 3萬6000元 (本次消費為左列顧客3人合購,共繳納3萬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個別繳納,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陳品亦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9年4月8日 豹素美 15堂療程、 總價3萬6000元 被告向左列顧客收取現金2萬元後,僅繳回其中1萬2000元,而未將其向左列顧客收取之現金8000元繳回悅心診所。 8000元 陳品亦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9年9月2日 郭麗花 100堂療程 價值10萬元 被告向左列顧客收取現金4萬元,並代其以刷卡方式支付6萬8240元,後經左列顧客匯款6萬元至被告帳戶,惟被告未將其向左列顧客收取之現金4萬元繳回悅心診所。 4萬元 陳品亦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費用合計(新臺幣) 17萬4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4萬6000元,應予更正)   
附件:
一、人證
㈠證人即告訴人唐瑀訢
1.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警卷第1-4頁;同偵一卷第20-23頁)2.112年5月3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24-30頁)3.112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31-34頁)4.112年9月12日檢詢筆錄(偵一卷第172-175頁)5.113年10月15日本院審理筆錄(本院卷第103-128頁)㈡證人黃婉婷
1.112年5月11警詢筆錄(偵一卷第35-38頁)2.112年10月17日檢詢筆錄(偵二卷第115-123頁)㈢證人周吳儀盈
1.112年5月20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60-62頁)2.112年12月28檢詢筆錄(偵二卷第145-147頁)㈣證人許權玲
1.112年5月21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70-72頁)㈤證人蘇玉珍
1.112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93-95頁)㈥證人林宜秋
1.112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109-111頁)㈦證人李玉如
1.112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114-116頁)㈧證人巫旻
1.112年5月9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118-119頁)㈨證人豹素美
1.112年5月24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121-123頁)



㈩證人郭麗花
1.112年5月17日警詢筆錄(偵一卷第140-142頁)證人即悅心診所會計張筑瑄
1.112年10月17日檢詢筆錄(偵二卷第115-123頁)證人湯智鴻
1.112年10月17日檢詢筆錄(偵二卷第115-123頁)證人即悅心診所護理師吳晨寧
1.112年12月28日檢詢筆錄(偵二卷第149-157頁)2.113年2月29日檢詢筆錄(偵二卷第162-169)證人即悅心診所護理師王茉茵
⒈113年2月29日檢詢筆錄(偵二卷第162-169)二、書證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20004897號(警卷 )
1.告訴人指認照片(第11頁)
2.悅心診所員工離職單(第12頁)
3.尊情化妝品有限公司人士資料表(第13頁)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第14頁)5.電腦歷史交易紀錄查詢報表【黃婉婷】(第17-29頁;同偵一 卷第42-54頁)
6.悅心診所病歷表【黃婉婷】(第30頁;同偵一卷第41頁)7.悅心家族會員卡-療程紀錄表、消費紀錄、療程紀錄【黃婉婷 】(第31-33頁;同偵一卷第55-57頁)8.顧客資料卡【周吳儀盈】(第34頁;同偵一卷第65頁)9.電腦歷史交易紀錄查詢報表【周吳儀盈】(第35-37頁;同偵 一卷第66-68頁)
10.108年1月現金帳(第38頁;同偵一卷第69頁)11.顧客資料卡、消費紀錄【許權玲】(第39-41頁;同偵一卷第 75-77頁)
12.悅心家族會員卡-療程紀錄表【許權玲】(第42頁;同偵一卷 第78頁)
13.107年3月現金帳(第43頁;同偵一卷第79頁)14.電腦歷史交易紀錄查詢報表【許權玲】(第44-56頁;同偵一 卷第80-92頁)
15.悅心診所病歷表【蘇玉珍】(第57頁;同偵一卷第97頁)16.悅心美學診所-療程紀錄表【蘇玉珍林宜秋】(第58-59頁 ;同偵一卷第102、112頁)
17.107年11月現金帳(第60-61頁;同偵一卷第113頁)18.悅心美學診所-療程紀錄表【李玉如】(第63頁;同偵一卷第 117頁)




19.107年6月現金帳(第64頁;同偵一卷第105頁)20.悅心家族會員卡-療程紀錄表、消費紀錄【蘇玉珍林宜秋李玉如巫旻玲】(第65-67頁;同偵一卷第106-108頁)21.診療項目(第68-69頁;同偵一卷第58-59頁)22.電腦歷史交易紀錄查詢報表【蘇玉珍】(第70-71頁;同偵一 卷第98-99頁)
23.電腦歷史交易紀錄查詢報表【李玉如林宜秋】(第72-73頁 ;同偵一卷第100-101頁)
24.顧客資料卡、消費紀錄【豹素美】(第74-76頁;同偵一卷第 127-130頁)
25.悅心診所-療程紀錄表【豹素美】(第77頁;同偵一卷第131 頁)
26.電腦歷史交易紀錄查詢報表【豹素美】(第78-83頁;同偵一 卷第132-137頁)
27.109年4月現金帳(第84-85頁;同偵一卷第138-139頁)28.悅心診所病歷表【郭麗花】(第86頁;同偵一卷第144頁)29.悅心頂級VIP卡、消費紀錄【郭麗花】(第87-88頁;同偵一 卷第145-146頁)
30.中華郵政仁愛霧社郵局存摺封面季內頁翻拍照片【郭麗花】 (第89-90頁;同偵一卷第147-148頁)(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02號卷一(偵一卷)1.107年5月、107年12月現金帳(第103-104頁)2.悅心醫美診所報表暨信用卡簽單【郭麗花】(第149頁;同偵 二卷第172-173頁)
(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02號卷二(偵二卷)1.被告112年9月11日刑事答辯狀(第3-14頁)2.被告與暱稱「悅心會計」之LINE對話紀錄(第15-46頁)3.被告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暨內頁翻拍照片(第47-48頁 )
4.被告與暱稱「Angel Tang」之LINE對話紀錄(第49-108頁)5.被告提出之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網頁資料(第132頁)6.被告提出之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尊情化妝品有限公司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第133-135頁)7.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17日民事陳報狀暨檢附撥款 資料(第139-140頁)
8.悅心醫美診所報表【豹素美】(第174頁)9.悅心診所醫療機構開業執照(第1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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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尊情化妝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