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蘇仲洺
被 告 許松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3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3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