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交簡附民字,113年度,36號
NTDM,113,投交簡附民,36,20241001,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蘇仲


被 告 許松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3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3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