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3年度,9號
NTDM,113,交重附民,9,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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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陳東良



訴訟代理人 蕭世駿律師
被 告 李淑惠


訴訟代理人 張明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4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顏紫安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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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