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義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調偵字
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卓義倫因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51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