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重訴字,113年度,2號
TTEV,113,東重訴,2,2024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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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孫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惠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4萬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22萬7,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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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