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3年度,130號
TTEV,113,東小,130,20241022,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1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訴訟代理人 楊凌緯
被 告 李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6,488元,及其中1萬4,986元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