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交通)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原簡字,113年度,5號
TTEV,113,東原簡,5,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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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5號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辜文輝
原 告 張英川
法定代理人 張英輝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法扶)
被 告 簡欣瑜
簡雅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交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雖於民國113年10月 15日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
二、本件被告抗辯縱認被告簡欣瑜有超速行為,亦與本件事故無 因果關係等語。請兩造依本件鑑定意見書第7至11頁就前述 超速行為與本件事故之關連所為分析,說明前述抗辯有無理 由(本件事故路段速限依交通事故現場圖所示應為每小時40 公里,鑑定意見似誤為50公里,請一併注意)。如認有補充 鑑定,或為事實上或法律上更正必要,請連同上述意見於二 週內提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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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