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06號
原 告 POBRE JAYSON PASCUA(中文姓名:泊苾樂)
CONDINO DESIREE RIANDO(中文姓名:蒂瑟)
REYES ROMMELLE CHRISTIAN FLORES(中文姓
名:洛米)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 律師
被 告 陳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