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89號
原 告 林志強
被 告 亞帝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珍
陳貞君
施嘉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於同年9 月16日將文書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 ,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查原告迄至113年10月4日止,仍 未繳款,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6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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