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1591號
TNEV,113,南簡,1591,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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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9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胡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6,01
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6計算之利息。㈡34,69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51,290元,及自民國113年
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則上
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5日前之利息為2,609元(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114,604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60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 利率 金額 利息 26,010元 113年6月20日起至113年8月5日 16% 536元 利息 34,695元 113年6月15日起至113年8月5日 16% 791元 利息 51,290元 113年6月10日起至113年8月5日 16% 1,282元 小計 2,6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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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