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1413號
TNEV,113,南簡,1413,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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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陳寶華律師即吳仁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
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528元,經本院通知原告於收受通
知後5日內補繳,原告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收受,逾期迄
未補繳,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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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