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76號
原 告 呂中修
呂昆浲
被 告 陳南安
陳淑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事實未臻明 確,如系爭房屋返還切結書僅原告呂昆浲一人,效力是否及 於原告呂中修仍屬有疑,另原告呂中修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之計算標準不明,此均有待原告提出說明及證據(如 附近之租金行情或生活機能等),此外,被告陳淑暖抗辯房 屋內部分物品非其所有,若未確定物品歸屬,則執行上恐有 困難,是本件仍有證據尚待調查,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