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425號
原 告 陳瑤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裕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2,16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