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433號
原 告 莊智偉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廖顯頡律師
被 告 王明凉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陳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