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209號
原 告 王力逵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 律師
被 告 李冠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16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113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本院113年9月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被告訴訟代理人處關於「陳昱良 律師」之記載,均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此觀諸同法第239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