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2年度,1286號
TNEV,112,南簡,1286,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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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86號
原 告 余尚濃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李明翰律師
黃憶庭律師
被 告 白靖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0
月21日宣判,惟因該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之庭期通知未送達被
告最新之戶籍地址,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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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