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3年度,348號
TPBA,113,訴,348,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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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林吳秀英
上列原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聲請,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維駿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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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