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良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蔡鈞傑律師
被 告 徐宜
林淑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89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徐宜、林淑玲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 103 年度自字第8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 對上開被告2 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對被 告徐宜、林淑玲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陳彥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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