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 告 吳政雄
陳寶秀
吳怡璇
童月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鄭銘謙(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賴冠伶
楊朝圍
被 告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
復基金會
代 表 人 張文貞(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行政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