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補償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上再字,112年度,66號
TPBA,112,簡上再,66,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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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2年度簡上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蘇石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間補償事務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再字第41號裁定,聲請再
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又如有不合法而不
能補正之情形,縱使繳費仍予駁回,請妥適考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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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