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行政),監簡字,113年度,62號
TPTA,113,監簡,62,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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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62號
原 告 王志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狀載不服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11
日113年申字第11號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函
送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第24條第1款規定,訴狀應
具體表明下列應記載事項:
㈠記載「原告」:王志豪
㈡應補正適格之被告:法務部○○○○○○○、代表人:楊方彥
㈢附具申訴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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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