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行政),監救字,113年度,1號
TPTA,113,監救,1,2024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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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監救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王學宇
相 對 人


代 表 人 楊方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救字
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 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查抗告人對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救字第1號裁定提 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 9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 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 (本院卷第65頁),而抗告人未依限繳納,亦有本院繳費資 料明細(本院卷第77頁)、查詢單(本院卷第73頁)、多元 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卷第75頁)等存卷足憑。從而, 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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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