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行政),地救字,113年度,27號
TPTA,113,地救,27,202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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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泰岳資源科技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


代 表 人 李英瑜

上列聲請人就有關行政稅務執行事務事件(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
30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 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 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第1 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所謂無資力,係 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次按,法院調查 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 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具有中低收入戶及失業給付證明 ,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並檢具失業給付證明認定收執聯為證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失業給付證明認定 收執聯(本院卷第11頁),僅得證明聲請人之代表人前經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業保險法為失業認定之事實,尚不足以 顯示聲請人之資力狀況,更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 信用而無資力繳納提起本案訴訟裁判費之事實。因此,本院 無從僅憑上開資料即認定聲請人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上信用 而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費用,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亦未依前揭規定提 出保證書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從而,本件聲請人所 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法定要件不合,應予駁回。三、結論:本件聲請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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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岳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