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更一字,113年度,6號
TPTA,113,交更一,6,20241025,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殷武義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一、起訴狀誤載被告「海山分局埔墘所,代表人王鴻儒」,應具
狀更正被告機關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設臺北市○○
區○○○路○段00號7-8樓,代表人蘇福智住同上」。
二、起訴狀僅檢附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2年7月4日北市裁催
字第22-CGOD20599號、第22-CGOD20601號裁決書2紙,然起
訴狀第2頁所載之單號有「CGOD20599、CGOD20600、CGOD206
01」等3件,訴訟標的範圍不明確,應具狀特定本件起訴爭
執之訴訟標的(即裁決書字號),如訴訟標的僅為「臺北市交
通事件裁決所112年7月4日北市裁催字第22-CGOD20599號、
第22-CGOD20601號裁決書」,仍應具狀明確特定訴訟標的範
圍。
三、原告應盡速補正上開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
,以利本院送達被告機關實體答辯,並進行後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楊蕙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