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864號
TPTA,113,交,864,2024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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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864號
原 告 洪志堅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 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 月29日寄存送達於新店雙城郵局,並經原告於113年9月2日 具領,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郵件掛號查詢(見本院卷第 17至25頁)可稽,是本件已為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 、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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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