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3169號
TPTA,113,交,3169,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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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169號
原 告 袁志豪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7月17日北市裁催字第22-AM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998號裁定移送審理),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
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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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