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3090號
TPTA,113,交,3090,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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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090號
原 告 楊全節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江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華民國0000000北市監基裁字第25-R1OC20343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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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