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2974號
TPTA,113,交,2974,20241011,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974號
原 告 林元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轉送起訴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
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如對於非屬裁決之舉發通知單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
不備起訴要件,起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
條及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
影本。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原告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