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2957號
TPTA,113,交,2957,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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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957號
原 告 歐宗憲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訴狀應陳明訴訟
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如以函文為訴訟標的,
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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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