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行政),交字,113年度,2456號
TPTA,113,交,2456,20241011,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456號
原 告 王輝煌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
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開立
裁決書或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
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補
正事項如下:
1.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原處分撤銷」,應具體表明訴訟標
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2.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之代表人:王鴻儒(分
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