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242號
TPTA,113,交,242,20241023,2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42號
原 告 李東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
日桃交裁罰字第58-ZAA40115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被告代表人原為林文閔,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張丞邦,被 告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見本院卷第9 1頁)在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2日中午12時30分,在國道1號南向30. 1公里(高架)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為警以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 道」之違規,而於同年10月16日舉發,並於同年10月17日移 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 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113年1 月2日桃交裁罰字第58-ZAA401154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 ,並記違規點數2點。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經本 院依職權移請被告重新審查後,被告業已自行撤銷原裁罰主 文中關於「記違規點數2點」部分。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執法單位在該處未設立明確指示相關措施標示,如地面指標 彎道箭頭,在該處高速行駛狀態,只有近彎道才見有虛線標 示,用路人有百分之5、60以上無法立刻察覺使用方向燈問



題。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檢視採證光碟內容,路面顯示白虛線分隔車道,系爭車輛未 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原告疏未注意具有過失。
㈡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院之判斷:
 ㈠經本院詳細審酌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 大隊112年12月21日函暨所附採證影片截圖(見本院卷第61 至68頁)、113年8月6日函暨所附檢舉明細(見本院卷第75 至76頁)、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113年7月11 日函(見本院卷第71頁)等證據資料,已可認定原告有「行 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
 ㈡原告雖以前詞主張,惟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下稱標誌設置規則)第189條之1第1項規定,穿越虛線係供 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高速 公路劃設穿越虛線之車道,如加速車道、減速車道、爬坡車 道及輔助車道等,由主線車道變換至前揭車道,或由前揭車 道變換至主線車道,均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原告身為合格 考照之駕駛人,對於上開規定自應知悉。又原告駕車行駛於 高速公路,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遇前方地面劃設穿越虛線 時,由主線外側車道變換至其他車道即應使用方向燈。是原 告於上開時、地駕車遇穿越虛線時由主線外側車道變換至其 他車道,期間完全未使用方向燈,至少有應注意、得注意而 未注意之過失甚明。是原告上開主張,尚難憑採。 ㈢被告依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及裁罰基準表規定作成原 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 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附錄應適用法令:
一、道交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 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 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 ,000元以下罰鍰:…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二、標誌設置規則第189條之1第1項規定:「穿越虛線,係供車 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 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第2項規定:「本標線為 白虛線,線寬15或30公分,線段1公尺,間距2公尺。」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 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 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 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 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
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車遇有轉向 、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 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 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 定:「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二、左( 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 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 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