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2237號
TPTA,113,交,2237,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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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237號
原 告 呂詩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
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
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⒈補正被告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⒉原告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⒊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附具裁決
書影本。如以舉發通知單或函文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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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