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2175號
TPTA,113,交,2175,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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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175號
原 告 劉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6月18日北市裁催字第22-C89C1156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裁定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37條之3第1項
規定,應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
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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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