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巡交字,112年度,185號
TPTA,112,巡交,185,2024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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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巡交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瑞林
訴訟代理人 陳春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112年度巡交字第185號行政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
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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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