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6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宇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615號行政訴
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
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