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2600號
TPEV,113,北補,2600,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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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00號
原 告 賀紫庭
上列原告賀紫庭因與被告王世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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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