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2402號
TPEV,113,北補,2402,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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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0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李齊明間請求給付分期
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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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