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58號
原 告 孫雪芬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
被 告 孫蘭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44萬元(如附表所示),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1萬2000元x12月÷10%=144萬元(依土
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