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7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22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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