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2244號
TPEV,113,北補,2244,202410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44號
原 告 姚圳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8萬217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
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