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07號
原 告 周昭安
被 告 衛普數位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168元(含本金250
,000元,加計自民國106年7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2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
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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