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2062號
TPEV,113,北補,2062,2024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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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6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鄭全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奕詠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7萬3391元,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
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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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