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391號
TPEV,113,北補,1391,2024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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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黃盈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美玲林鴻文林鴻儒林怡廷林鴻鈞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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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