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6112號原 告 廖健凱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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