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402號
原 告 莊詠升
訴訟代理人 劉興儒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席伊麗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尚文(Simon John Dyer)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羅珮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下
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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